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内市区府发〔2024〕122号
为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内市区征决字〔2024〕3号),决定对下列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乐贤大道(杨生华),乐贤大道(106号3楼2号、106号1栋1单元3楼4号、106号1幢1单元7楼1号、106号附20号、112号、114号、116号),乐贤村二社(杨生华、景晓波、邹光琴),乐贤村二社(4-1号、4-3号、4-4号、5-1号、5-4号、6-3号、6-4号、7-1号、7-2号、),乐贤二社(3-4号、4-2号),乐贤村(杨世清),友好乡乐贤二社(一层:杨世清、李义纯、3-3号),友好乡乐贤村二社(李远明、周润生)及其附号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建(构)筑物(以下简称“房屋”),具体范围以市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目的
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
三、征收部门
内江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乐贤街道办事处。
五、本决定生效时间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自本决定发布60日内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内江市市中区蟠龙坝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乐贤文化站居民楼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图
2.内江市市中区蟠龙坝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乐贤文化站居民楼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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