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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市中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以及《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府规〔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中区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九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建设管理、保障对象和标准、保障方式、准入和分配管理、租赁管理、动态管理与退出、监督管理、附则。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明确住建、住保、民政、人社、卫健、公安、财政、综合执法、发改、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二)合理确定保障方式,调整补贴发放标准。继续坚持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并举,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文件要求,明确租赁补贴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户60平方米,补贴金额按照3—4元/平方米·月计。
(三)增加收入认定核减标准。经民政部门核对的家庭重大疾病及慢性疾病等医疗方面刚性支出可在家庭可支配收入中核减。
(四)增加公租房租金免租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家庭和经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优抚对象家庭,可以申请免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五)加强动态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不定期复查和动态审核相结合方式,期间每年通过数据比对、抽查等方式实施动态审核,具体工作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会同民政、人社、公安、交警、行政审批、卫健、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乐贤街道(各镇)、社区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解读单位:内江市市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住房保障股),联系电话:0832-203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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