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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加强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我局代区政府草拟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防火命令的发布是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加强林区火源管理,强化宣传教育,依法依规落实防控责任,加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内江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和市中区实际,起草本命令。
三、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命令于11月25日至11月29日,通过OA系统向25个指挥部成员单位和8个涉林镇(街道)征求意见;11月29日至12月11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
四、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森林防火区的划定
1.划定依据。①《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②《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2.划定范围。《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内市区府发〔2020〕87号)规定: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20米范围内(城市市区范围除外)。
(二)关于森林防火期的规定
1.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2.规定范围。①《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②《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内市区府发〔2020〕87号)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关于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1.禁止的多种野外用火行为。主要包括了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发生原因。如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2.野外用火审批依据。①《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②《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核查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及防火安全措施,并依法予以审批。野外用火申请应当包括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目的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实施野外用火,并采取下列措施: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确定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用火后彻底清灭火种,确保安全;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3.设卡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解读单位:内江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森防中心),联系电话:0832-6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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