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内江市市中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后简称《工作规范》)。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制定依据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内江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实施办法》《内江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审批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中区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党政机关统一管理的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
区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或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等有关工作,原则上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均纳入全区办公用房统筹监管范围。
(二)办公用房定义
本工作规范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
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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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 |
包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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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办公 用房 |
办公室 |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
服务用房 |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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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用房 |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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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用房 |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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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上述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
(三)审批流程
内江市市中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行审批例会制度。审批例会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重大事项报请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召集,成员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批例会可根据审议议题需要,召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审批例会办公室设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日常事务。
会议主要审定以下办公用房事项:
(一)调配使用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
(二)单次维修预(概)算经费超过10万元的;
(三)需采取置换方式配备办公用房的;
(四)需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的;
(五)需新建办公用房的;
(六)需将闲置办公用房转换使用用途的;
(七)需将闲置办公用房拍卖的;
(八)需将闲置办公用房拆除的;
(九)集中办公区购买物业管理等相关服务的;
(十)其他有关办公用房重大事项的。
不予审定以下办公用房事项:
(一)存在超标的;
(二)存在闲置的;
(三)租赁未取得出租方书面认可及未落实资金来源的;
(四)维修(装修)改造未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及未落实资金来源的;
(五)未提供复核情况的(区发改局面积标准核定);
(六)处置利用(征收、危房需拆除、转换用途、房屋垮塌灭失等)未提供相关依据材料的;
(七)未按照内江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指南要求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