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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了《内江市市中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内市区府发〔2024〕7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中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风险防范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21〕1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批实施机关等内容。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二章 经营范围。规定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章 规范管理。规定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期限、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合同备案、审批时限、审批材料等。
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跨镇(街道)、跨县(市、区)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四章 风险防范。重点从流转鉴证、用途监管、保险保障、流转退出等方面予以防范。
第五章 规范服务。强化管理机构、信息收集发布和公开交易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章 纠纷调处。明确纠纷调处途径和程序。
第七章 监督管理。分别明确镇(街道)与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第八章 附则。明确了相关解释及实施日期。
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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