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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要点:“应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限定致害动物范围。不是法定的保护动物造成危害的,不属于补偿范围。例如因蚊子叮咬患传染病、因病虫害致农作物损失。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相关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要点:明确第一条中“应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范围。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致害情形不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点1:“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的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这里指政府提供补贴或财政出钱购买的包含有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内容的保险。
要点2:“致害情形”指具体的致害情况,因为各种保险覆盖范围不同,可能在同一个致害案例中,会存在既有保险理赔部分,也有政府补偿部分。比如,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同时也造成了财产损失,如果政策性保险只覆盖了财产损失,那人身伤害部分就应当依照本办法落实补偿。在人身伤害案中,如果保险只约定了医疗和伤残赔偿,没有约定误工赔偿,那这样政府就需要落实误工补助。又比如,同一案例中既有农作物损失,又有设施设备损失,如果政策性保险只覆盖了农作物损失,那设施设备损失就应当依照本办法落实补偿。这也回答了诸如“区上已购买了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是否还要制定补偿细则?”的问题。从下面第八条来看,一个保险是不太可能覆盖所有应补偿范围的,因此制定补偿细则基本上是必需的。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负责筹措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加快推动落实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鼓励林区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在落实补偿时,应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各区在落实补偿时,应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
支持区人民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鼓励林区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
要点1:“负责筹措”不是指完全由区财政负担,而是按实际需要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申请专项补贴等。野保法已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待具体办法出台后应该可以解决部分资金问题。但前提是出台具体办法(细则),确定补偿规模。
要点2: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是为了减小其自身损失,不能免除政府的补偿责任。
第六条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要点1:合法“击毙”的唯一前提是“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只危及财产安全,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不允许击毙,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野猪危害农作物,如果没有猎捕许可,可以驱赶,但不允许擅自击毙。
要点2: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情况下,击毙不用考虑对象动物的保护级别,人的生命高于任何野生动物的生命。
第七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要点1:“必要的防范措施”是指依一般的常识判断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比如说“打草惊蛇”,在明知有眼镜王蛇出没的地方,不穿戴必要的防护衣物鞋袜,不进行必要的预防驱赶,因自身疏忽大意,被攻击伤害,那就该自己负责。
要点2:“依法承包、经营”强调的是合法权益被侵害,这里的“依法承包、经营”是对土地使用权属性的限制,不是对主体的限制。承包人自己,或者土地合法流转后的经营主体,或者经承包人合法授权后的经营主体,都是合法的补偿申请人。举例:擅自耕种别人的承包地,不具有受偿资格。但如果承包人明确授权耕种的,则具有受偿资格。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要点:农作物、林木、林下作物和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损失,在没有全损情况下,只对损失部分核算补偿。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要点:“保护现场以备核查”,不能机械理解。当人身伤害案件发生时,救人是第一位的。但在送医救治同时,应当保护致害现场,特别是野生动物活动痕迹,否则无法查明是否野生动物造成伤害,影响补偿认定。当牲畜被咬致死,则应当完整保留现场,不得移动死体动物,便于核查。考虑天气变化、路途遥远不能及时到达等原因,在无法完整保留现场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视频录像资料经必要的鉴定后可以作为危害事实的证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要点:这里“补偿决定”既指实际有补偿的决定,比如说对认定的补偿标准、金额不服,也指不予补偿的决定。这既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要求实施补偿的各个环节必须公正透明,否则政府可能成为被告。一旦政府败诉,一定会倒追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要点1:“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财产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决定的人员。
要点2:回避的必要性,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公正透明地实施补偿,既要让实际受害人获得应得的补偿,也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免受人情世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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