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驰代表:
您在内江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老旧小区改造中加装电梯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议》(提案第5号)我局已收悉,针对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成立加装电梯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议,局党组高度重视,责成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专门督办此事,2024年3月21日我局召开了由法规股、执法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股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就我局电梯安全监管职能职责进行梳理,现就你提案中提出的关于成立加装电梯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市中区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基本情况
截止至2024年3月20日,我区共有加装电梯61台,其中由四川亿鑫电梯有限公司管理23台,四川弘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12台,内江顺王电梯有限公司管理6台,内江市晔鑫电梯有限公司管理6台,内江正华电梯安装维修工作有限公司管理2台,内江市铭升电梯有限公司管理1台,由业主代表陈光武管理1台。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电梯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给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4号)
第六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七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七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七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第七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八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八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三、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电梯安全监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区市场监督管理作为电梯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着电梯制造、安装、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管,具体监管流程如下。
(一)安装质量监管
从产权人/实际使用人购买电梯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开始,我局就已开始进行监管,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电梯安装单位报送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后并审核(主要审核电梯厂家是否取得生产许可、安装单位是否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通过后,通过内江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将相关上述安装信息推送到我局,我局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电梯的安装过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电梯安装验收质量,督促安装单位按时整改安装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醒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员,选择符合规定电梯维保公司。
(二)电梯使用监管
依据总局第74号令的规定,旧楼加装电梯属于共有产权项目,电梯产权人/业主应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自去年5月5日总局第74号令实施以来,我局正逐步要求旧楼加装电梯共有产权人将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变更到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由其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截止到3月20日止,我区除1个共有产权人未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电梯管理外,其余60台电梯的共有产权人已全部将在用电梯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对于专业的电梯管理单位,我局除要求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外,还要求其按总局令第74号的要求,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并按规定开展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我局根据年度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要求,根据计划安排对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是指导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二是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开展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三是对电梯使用标志、安全须知、96933应急救援系统、“五方通话系统”及电梯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了旧楼加装电梯安全运行。
(三)监督维护保养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维护保养作业
电梯作业机电产品,定期的维护保养是安全运行的基本保障,《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四类,顾名思义,电梯每半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都需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我局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通过抽查电梯维保记录,调看维保视频记录,要求维保公司加强维保后质量追踪等方式,保证电梯维保工作有序开展。
(四)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依法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需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限于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部分使用单位认为既然有专业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或自行检验是多此一举,没有主动申请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意愿,我局除在平时的监管中向使用单位宣贯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外,还通过行政手段,督促使用单位依法依规申请定期检验和自行检验。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四、其他事项
由于旧楼加装电梯涉及项目建设、安全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维修资金使用等事项,管理权责分属住建、市场监管、住保中心等部门,我局只对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进行回复,其它事项,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向您回复。
五、关于成立电梯监督管理机构或电梯协会的建议的回复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区上成立专门电梯监督管理机构或电梯管理协会的建议非常中肯,对于理顺加装电梯从立项、地堪、设备采购、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对于提升电梯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电梯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社会满意度,打通美乡优城服务群众最后“一纳米”确实重要,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法定职责,做好旧楼加装电梯的建设、使用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我局将在今后的电梯监管工作中,不忘初心使命,恪尽职守,时刻响应广大电梯用户的安全需求,排除电梯运行中的各类风险隐患,也感谢您对电梯安全的关注。
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尊敬的刘驰代表:
您在内江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老旧小区改造中加装电梯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议》(提案第5号)我局已收悉,针对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成立加装电梯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议,局党组高度重视,责成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专门督办此事,2024年3月21日我局召开了由法规股、执法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股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就我局电梯安全监管职能职责进行梳理,现就你提案中提出的关于成立加装电梯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市中区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基本情况
截止至2024年3月20日,我区共有加装电梯61台,其中由四川亿鑫电梯有限公司管理23台,四川弘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12台,内江顺王电梯有限公司管理6台,内江市晔鑫电梯有限公司管理6台,内江正华电梯安装维修工作有限公司管理2台,内江市铭升电梯有限公司管理1台,由业主代表陈光武管理1台。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电梯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给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4号)
第六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七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七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七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第七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八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八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三、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电梯安全监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区市场监督管理作为电梯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着电梯制造、安装、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管,具体监管流程如下。
(一)安装质量监管
从产权人/实际使用人购买电梯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开始,我局就已开始进行监管,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电梯安装单位报送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后并审核(主要审核电梯厂家是否取得生产许可、安装单位是否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通过后,通过内江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将相关上述安装信息推送到我局,我局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电梯的安装过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电梯安装验收质量,督促安装单位按时整改安装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醒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员,选择符合规定电梯维保公司。
(二)电梯使用监管
依据总局第74号令的规定,旧楼加装电梯属于共有产权项目,电梯产权人/业主应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自去年5月5日总局第74号令实施以来,我局正逐步要求旧楼加装电梯共有产权人将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变更到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由其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截止到3月20日止,我区除1个共有产权人未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电梯管理外,其余60台电梯的共有产权人已全部将在用电梯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对于专业的电梯管理单位,我局除要求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外,还要求其按总局令第74号的要求,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并按规定开展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我局根据年度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要求,根据计划安排对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是指导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二是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开展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三是对电梯使用标志、安全须知、96933应急救援系统、“五方通话系统”及电梯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了旧楼加装电梯安全运行。
(三)监督维护保养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维护保养作业
电梯作业机电产品,定期的维护保养是安全运行的基本保障,《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四类,顾名思义,电梯每半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都需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我局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通过抽查电梯维保记录,调看维保视频记录,要求维保公司加强维保后质量追踪等方式,保证电梯维保工作有序开展。
(四)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依法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需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限于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部分使用单位认为既然有专业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或自行检验是多此一举,没有主动申请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意愿,我局除在平时的监管中向使用单位宣贯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外,还通过行政手段,督促使用单位依法依规申请定期检验和自行检验。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四、其他事项
由于旧楼加装电梯涉及项目建设、安全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维修资金使用等事项,管理权责分属住建、市场监管、住保中心等部门,我局只对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进行回复,其它事项,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向您回复。
五、关于成立电梯监督管理机构或电梯协会的建议的回复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区上成立专门电梯监督管理机构或电梯管理协会的建议非常中肯,对于理顺加装电梯从立项、地堪、设备采购、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对于提升电梯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电梯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社会满意度,打通美乡优城服务群众最后“一纳米”确实重要,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法定职责,做好旧楼加装电梯的建设、使用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我局将在今后的电梯监管工作中,不忘初心使命,恪尽职守,时刻响应广大电梯用户的安全需求,排除电梯运行中的各类风险隐患,也感谢您对电梯安全的关注。
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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