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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内江市市中区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实施办法》已经区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72 次常务会、第 109 次区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江市市中区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实施办法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3 日
附件
内江市市中区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 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9〕23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内江市市中区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实施办法》。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乡村旅游业态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市中区黑猪、柑橘等特色产业发展方向的农业企业,按区现行相关政策标准享受奖励补助。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招商引资现行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 100 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0 元/亩,奖励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 30 亩以上的,按相关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乐贤街道办事处)
三、将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落实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市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 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 3%。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乐贤街道办事处)
四、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在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给予每月 300 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 300 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镇村服务网点 30 个以上,专门从事产品下乡、农副产品进城服务的物流配送企业,每年给予 2 万元奖励。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五、对返乡下乡创业者用电开通“绿色通道”,供电部门指定专属客户经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报装用电服务。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
六、根据园区、基地入驻返乡下乡创业的项目数量和孵化效果,对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15 万-30 万元的奖励补助;被认定为市、区级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园区、镇)的,按照相关规定从返乡创业专项资金中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补助。经多级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经信局、区就业局)
七、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1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20%。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现有规定对创业担保进行贷款贴息。鼓励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为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落实返乡创业贷款分险机制,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损失,区级财政按照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机制进行分担,并及时补充代偿基金缺口,保证账面余额不低于 200 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中心、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就业局,各镇人民政府、乐贤街道办事处)
八、全面落实市中区民营经济“26 条”措施,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登记,消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自然人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的网店,不申请登记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多证合一”“返乡创业”联办窗口,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
九、加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所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金融中心、区财政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中心、区就业局)
十一、落实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用地使用权“三权”抵押担保贷款。对符合“三权”抵押创业担保贷款农业贴息条件的,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区就业局)
十二、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区财政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中心、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至 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 1%执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加大稳岗扶持力度,对符合政策规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乡下乡创业且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减免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局)
十四、对在区内首次创办并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主体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 1 年以上、吸纳就业 10 人以上、合规参加社会保险 1 年以上的,财政部门给予 1 万元的创业补贴;对个体经营主体正常经营 1 年以上、吸纳就业 3 人以上、合规参加社会保险 1 年以上的,财政部门给予0.5 万元的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相关规定落实创业补贴,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局)
十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 1000 元/人一次性奖补,符合条件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就业扶贫基地的,按规定申报市级部门 5 万元扶贫基地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局)
十六、对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 3 人及以下的每招用 1 人奖励 2000 元,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奖励 3000 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局)
十七、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依托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校、培训机构,组织开展 SYB 培训或 IYB 培训。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 SYB 培训1100 元/人、IYB 培训 600 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鼓励返乡下乡企业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自主开发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个人或企业,年注册会员首次超过 5000 户、达到 10000户的,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开展跨境业务的电商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 10 万美元的,给予 2 万元奖励。对返乡下乡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 1 万元奖励。年交易额每增加 1000 万元,奖励金额增加 1 万元,最高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局)
十八、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经费补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在具有涉农专业的中高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对于有意愿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并通过注册入学的,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对有意愿参加高等职业教育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从引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对带项目、带技术、带团队到市中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对市中区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新获批(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研发启动资金和资助。(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局)
十九、实施引才回乡工程,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探索在返乡下乡创业集中地区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返乡创业工作,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区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落实住房安置政策、人才津贴。妥善安排创业创新人才配偶的工作或子女转学入学,并在医疗保险、体检、工作用车、学习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就业局)
二十、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利用创业服务平台、创业指导专家团、创业项目库资源,开展创业大赛、创意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入选市、区级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按每个项目 500 元、300 元补贴。创业专家、顾问指导返乡创业者成功创业并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可按 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指导补贴。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或社会救助体系。(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就业局)
二十一、鼓励创业者建立返乡下乡创业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社会组织力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专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局)
二十二、开展创业明星、创业实体评选表扬活动。对评选为市、区级返乡创业明星、返乡创业优秀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落实奖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推荐为村干部及劳模候选人。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具有示范引领企业,对被认定为市、区级返乡创业示范企业的,给予 3 万元、2 万元补贴。积极开展省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县区申报工作,全力争取国家、省、市的政策资金倾斜。(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就业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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