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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3日
内江市市中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及《内江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结合内江市市中区实际情况,设立内江市市中区教学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江市市中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内江市市中区教育系统内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通过了县级及以上教育科研主管机构组织结题鉴定的研究成果及教学研究论文成果。
第三条区教学成果奖参照国家、省、市及其它区县教学成果等级的情况,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区教学成果奖拟两年一届,2019年1月开始第一届成果奖评选工作,以后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区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由区教育局根据制定的相应教学成果奖评审条件,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来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区教育局党委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经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办公室备案,报请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教学成果奖的表彰文件及证书均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为发(制)文(证)单位。
第六条区教学成果奖共设奖项60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30项。奖励标准为: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每届需资金为160000元,所需经费来源由内江市市中区教育基金会筹措。
第七条区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八条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颁奖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内江市市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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