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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鑫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应联投科技(内江)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正位与你二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二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内市区劳人仲案〔2026〕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张正位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13日与被申请人一内江鑫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内江鑫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正位2025年1月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的未付工资壹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127500元)。三、被申请人一内江鑫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正位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壹万贰仟壹佰元整(小写:12100元)。四、被申请人一内江鑫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正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肆仟肆佰元整(小写:4400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沱鞍路122号档案大楼七楼内江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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