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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杜秀英、邓钰俐、张浙鲁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内市区劳人仲案〔2026〕40、41、4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4月21日9时30分在内江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沱鞍路档案大楼7楼717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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