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内市区医保中心〔2023〕1号
区级各参保单位:
为继续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规范参保单位申报缴纳行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委省政府清理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有关工作要求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将开展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核定内容
对各参保单位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进行申报和核定。
二、申报核定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步:网上申报。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对2023年度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进行申报。
第二步:报送审核。各参保单位于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内江市市中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审计股审核。
第三步:集中核定。市中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审计股对参保单位申报数据及送审资料进行集中核定,并即时反馈审核意见。
三、送审资料
(一)《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涉及工资支出内容的表页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三)2022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涉及职工工资支出的会计明细账复印件(企业提供)。
(四)2022年职工工资汇总表(附件一);
(五)各参保单位申报表数据与账面工资数据不一致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口径及注意事项
(一)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对2023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进行申报。
(二)参保单位在申报当月如有人员增减变动的,请先行办理网上申报,待申报审核后再办理增加减少手续。
(三)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职工工资收入发生变动的,原则上不再重复申报,各参保单位应完善资料、认真核算,避免二次申报。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由市中区医保中心核定后,从2023年1月起执行。职工月工资总额未达到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核定。
五、相关责任
(一)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如实申报医保缴费基数,一经发现有瞒报、漏报现象或投诉举报情况,将按相关规定列入重点实地稽核名单。
(二)在本年度申报核定工作结束后,对未按规定申报2023年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数额的,我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因未按时申报、申报工资不实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罚则处理;导致参保职工待遇计发等权益受影响的,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本通知已在政府OA办公系统、区医保局门户网站及区级参保单位QQ群同步发送,请各参保单位及时查收,按时申报。
附件1.职工工资汇总表
2.网厅申报缴费基数操作指南
内江市市中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3年2月21日
内江市市中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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