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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进行民办学校分类选择?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明确了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后,国家、省、市相继出台相关配套文件,要求2020年9月1日前,对2017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完成民办学校办学属性的选择。
二、如何进行民办学校分类选择的原则是什么?
民办学校分类选择坚持由学校自主选择的原则,可以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两类民办学校有什么区别?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机关有区别吗?
是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机关是有区别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是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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